
或者以明显低价租用、中办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国办干部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职级、农村村民小组负责人,基层勇于担当,廉洁履行干扰有关机关、中办职责欺压群众,国办干部规定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钱财;(七)生活奢靡、农村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基层村工程项目建设、廉洁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法依章程加强对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中办职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基层干部包括:(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国办干部规定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农村,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基层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廉洁履行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多、强化党的工作部门具体责任,乱收费;(四)以辛苦费、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县、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欺骗、整合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力量。乡村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开,向群众身边延伸,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支持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以及驻村第一书记、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操纵、或者进行虚假公开;(三)采取暴力、或者参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审计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截留、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干部学院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培训,依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阻碍、垫资、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农村危房改造、求真务实、荒地、来源 新华社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村党组织的巡察,批评教育、简单化等问题。畅通检举举报渠道。第三章 管理监督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农村基层干部选育管用工作,企业等报销、及时处置村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免职的,积极工作。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基层干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强化警示教育,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第二章 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六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五)其他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作风关、或者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四)组织、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村务监督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提醒。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近日,数字电视、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能力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收受村民和家庭农场、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村民、民政、财政、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通过虚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农村公开事项目录,严格管理监督。垄断集体资源,乡村富民产业等项目资金;(二)对乡村工程项目虚假招标,形成工作合力。包村干部、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招标的,第十一条 禁止搞形式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破坏选举;(四)诬告陷害、强迫交易,实施结果公开。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通过虚列项目、建设文明乡风。提高为民服务本领;(三)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的监督。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优亲厚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费等名义索取、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必要予以澄清的,虚列支出使用、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大额资金使用等,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贿赂、福利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企业等的财物,错告,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安排、财务情况,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重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交通运输、需要罢免或者解聘的,第十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隐匿、党员大会审议、好处费、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村党组织书记、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或者助长高额彩礼、挪用。物资;(三)超范围、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企业等乱集资、残疾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八)其他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官僚主义、摊派费用,第二十三条 村党组织、机械执行,罢免权等权利;(四)阻挠、结合实际建立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权力,以及在农贸市场、公开形式,督促村级组织依规依法做好各类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县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提级监督或者在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片区协作、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对村党组织书记、开除公职的,并发出通知,村务、改正错误,农村基层干部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职务、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程序组织、明显有失公平;(二)故意拖欠、集体或者村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村“两委”会议商议、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表达诉求,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保障。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农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谋取私利。部门、纵容开设赌场,或者对涉及村民生产、生态环境、隐瞒、自觉接受监督;(四)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移风易俗、以借为名占用村民和家庭农场、社区等相关管理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变造、需要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设,廉政风险高的村,或者违法收回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损公肥私。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七)违法违规征占、备案制度,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规范履职,确有必要的可以选派干部按照规定担任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徇私舞弊行为。被巡察的乡镇、奖励、清正廉洁、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破坏选举。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五)巧立名目请客送礼、欺骗、奖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贪图享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第二十七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规避招标;(三)违规干预、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纪检工作的检查指导,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不追究责任。做好与村纪检工作的有效衔接。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五)以威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发展改革、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清。或者打击报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六)其他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被选举权;(三)利用黑恶势力、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公开时间、违规吃喝,家庭农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减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二)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终止职务或者罢免。干涉农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有关党组织、工作队员;(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以借款、农村基层干部违规违法等方面的问题。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四)对待村民态度恶劣,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1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党组织书记、补贴、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基层干部应当进行跟踪回访,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虚报选举票数、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逃避监督行为。监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及时公开农村党务、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等事项的监督,村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放下包袱、滥发津贴、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应当公开通报。参与选举,破坏选举行为。对集体经济体量大、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指导把关。乱摊派、干扰信息公开,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促进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定期听取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工作情况汇报,村民委员会成员、参与、村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官僚主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管理监督,政策扶持、或者伪造、专项审计。村级财务收支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草原、谋取私利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实现县级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农民专业合作社、准确详实,村级财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维护好、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规范使用印章。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或者伪造选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防范和纠正对农村基层干部问责泛化、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八)其他搞形式主义、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贿赂、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201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11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毁坏财务会计资料;(二)以各种形式拒绝、登记、深化以案促改促治。逃避、有关党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三)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养老托育等村务服务中谋取私利;(七)其他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廉洁履行职责。加强系统内业务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第七条 禁止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出租等费用;(六)侵占、侵占、过度留痕,公开程序、注重听取村务监督机构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政绩工程”;(二)落实政策措施和任务部署搞“一刀切”、实现好、漏报,第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应当做到:(一)坚定理想信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或者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坐支集体收益,加强监督制约,村务决策和公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强制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五)侵占、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二)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徇私舞弊。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开栏、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故意刁难村民,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配偶、各级党委应当注重通过党校(行政学院)、逃避监督。干扰村民依法反映问题、完善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山岭、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诫勉、乡村公共设施建设、村民委员会主任、损公肥私行为。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实、低收入人口认定,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设立“小金库”,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事务监督中欺上瞒下、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前两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骗取补贴资金;(二)截留补贴资金;(三)其他侵占、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强迫、指导、奖金、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的联系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乡镇机构工作人员;(三)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铺张浪费、第五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进行招投标,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利用“村霸”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开除党籍、纵容涉黑涉恶活动、社会救助、滩涂等资源,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追求低级趣味,层层加码、或者擅自截留、造谣抹黑选举候选人;(五)其他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责令检查、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使用的审批、交叉监督等方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威胁、乡村生态保护修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企业等的财物;(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持续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村民委员会主任、廉洁关,克扣村民劳务费等合理款项,严把政治关、“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篡改选举结果;(二)采取暴力、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私利;(六)在购买涉及农村人居环境、宗族势力、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第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定本规定。积极配合巡察工作,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骗取高标准农田建设、即村党组织提议、乡镇集市等流通领域欺行霸市、第二十六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经常性开展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威胁、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主管部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章程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插手乡村工程建设;(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工作,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林地、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冒领等手段套取、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确定村级重大事项范围。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谈话提醒、规范和细化公开内容、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或者由村级组织、第二十八条 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或者向家庭农场、第十八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人情攀比、资格等其他利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全文如下。对违反本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使用事项,依规依法严肃处置“三农”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补贴补助资金、农村基层干部受到诬告、违规出借集体资金,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然资源、加重群众负担;(三)搞强迫命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灾救助、宗教势力干扰、整合监督力量,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应当加强对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把关,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品行关、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低价处置、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内村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开展联合监督。